|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
3.0.1建筑物应当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爆日大于15d/a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爆日小于或等于15d/a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主编指出:
一、高层建筑防雷类别与不设防的判定
按《规范》确定该高层建筑是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或者不需考虑防雷。
1.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06次/a但大于或等于0.012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2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2.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3次/a但大于或等于0.06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民用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二、高层建筑防侧击和等电位连接
高层建筑物必然是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建筑物,应充分利用其金属物做防雷装置的一部分,将其金属物尽可能连成整体。从经济、安全可靠、电磁屏蔽、美观、最少的维护工作量等许多因素出发,《规范》对第二类、第三类高层建筑物提出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1.钢筋架和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应互相连接。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主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以及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2.应利用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应将距地等于滚球半径及以上的外墙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4.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三、通常大雷电流是接近垂直方向的。
四、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侧击是低的,因为它只占高层建筑物遭闪击数的百分之几,而且其雷电流参数显著低于闪电击到屋顶的电流参数,然而,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甚至被低峰值雷电流侧击击中,也可能损坏。
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理解《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规定: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措施但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面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中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4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闪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外部防雷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需连接成电气通路。
4.3.9(4.4.8)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面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以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线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条文说明)4.3.9指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侧击是低的,因为它只占高层建筑物遭闪击数的百分之几,而且其雷电流参数显著低于闪电击到屋顶的电流参数,然而,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甚至被低峰值雷电流侧击击中,也可能损坏。
在高层建筑物的侧面有外部的金属物(如满足表3最小尺寸要求的金属覆盖物、金属幕墙)时可以满足安装接闪器的要求。当无自然的外部导体时也可以采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的外部引下线。
可利用所安装的引下线或利用适当互相连接的自然引下线(如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或在电气上贯通的钢筋混凝土钢筋)来满足上述要求所要安装的或特别要求的接闪器。”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由于滚球半径hr规定为45(60)m(见本规范表5.2.12),所以本条规定为“高度超过45(60)m的建筑物”。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由于两端连接使其引下线成了并连路线,必然参与导引一部分雷电流,并使它们只间在各平面处的电位相等。
4.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2.1接闪器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摘录)单根扁铝最小截面70mm2、厚度3mm;
单根园铝最小截面50mm2、直径8mm;
单根扁形铝合金导体最小截面50mm2、厚度2.5mm;
单根园形铝合金导体最小截面50mm2、直径8mm;
单根扁钢(热浸镀锌)最小截面50mm2、厚度2.5mm;
单根园钢(热浸镀锌)最小截面50mm2、直径8mm;
单根扁不锈钢最小截面50mm2、厚度2.5mm;
单根园不锈钢最小截面50mm2、直径8mm;
5.2.7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间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板、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板、热镀锌钢、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5.2.8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4.3.2条第1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
其各部件之间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旗杆、拦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等,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5.2.1条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5.3.5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实际上在《石材幕墙');callServer('金属与石材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记要中已有相近表述:
根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审查会会议记要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主持,1999年7月9日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召开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防雷问题小型审查会。出席会议的代表见附页。
会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成员介绍了幕墙的安装方式等内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主编人林维勇教授高工介绍了建筑物的防雷要求。经过审查,对《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防雷的条文(4.4.2条)进行如下修改:
1.4.4.2条中将“防雷体系”改为“防雷装置”。
2.取消4.4.2条中的第3款关于冲击电阻的要求。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根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记要,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4.13条中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条文说明第4.4.13条指出:“玻璃幕墙是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围护结构,幕墙的金属框架一般不单独作防雷接地,而是利用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与建筑本身的防雷设计相结合,因此要求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因此高层建筑幕墙防雷设计可按以下几条执行:
1.防直击雷墙铝板压顶符合5.2.1、5.2.7、5.2.8条规定时,可作为接闪器,并与周边引下线均匀连接(一类不大于12m、二类不大于18m、三类不大于25m)。
2.防侧击和闪电感应
a)有预埋件幕墙立柱应与主体结构圈梁或柱子钢筋连接的预埋件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b)后锚固顶端和底端的每块锚板用φ6钢筋连接后,再与主体结钩中的钢筋均匀连接(一类不大于12m、二类不大于18m、三类不大于25m)。
欢迎您,您是本站第 817861 位访问者! Copyright © 2011 无锡市莱迪特安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联系电话:0510-85189658 最佳浏览效果 建议使用1024*768及以上分辨率 苏ICP备13050800号-1 技术支持:象贷网络 |